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84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6********,汉族,高中文化,杭州**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家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CY****的小型轿车从淳安县****驶往淳安县****村方向,01时40分许,途经***镇***路**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6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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