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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陆陈超)(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30日21时30分许,陆某某酒后驾驶皖SLC235号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商城路与齐山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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