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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万义)(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义,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0月22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抓获,2019年10月2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义与陈某平、陈某忠、陈某华、陈某东等人在弋阳某安实业有限公司12线安全生产平台建设工地连续五日采用聚众堵路、拦车等手段阻止工地施工,造成弋阳县某安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7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义站挖机斗子拦车、携带柴刀拦路等手段进行阻工。,

本院认为,陈某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弋阳县某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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