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清,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3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许,在*小区东门门口,被不起诉人陈某清在进小区时因办理临时出入证问题与小区保安刘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刘某将陈某清推出东门小区门外,陈某清便持右拳用力朝刘某鼻子处挥打一拳,致刘某双侧鼻骨骨折。刘某也还手朝陈某清头部击打一拳,后刘某揪住陈某清的衣领将其推到保安室门口墙角处,之后双方被赶来的保安劝开。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清主动要求报警处理,事后积极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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