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县,系福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承办**高速**标段**厂),住**高速**标段原**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号为闽KF****皮卡车路过宝鸡市渭滨区**高速**标段与**标段交接处工地时,趁无人之机,将堆放在洞口的螺纹钢和顶托等物品搬到其所驾驶的皮卡车的后车厢内,价值3253元。在驾车行驶至**村**组时被**高速项目部工作人员拦住,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带回工地后报警。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某能认罪认罚,并得到被盗单位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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