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肖口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号牌为皖AC0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312省道310公里500米处被太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颖南中队民警现场抓获。经检测,陈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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