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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云娥)(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0********,汉族,初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0时许,西乡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村**组村民陈某甲家堂屋谷仓上放有一支疑似自制火药枪,并当场予扣押。经查,该疑似自制火药枪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带到其家,后因其父车祸去世(1991年死亡),陈某甲就将此枪一直藏在家中保管至案发。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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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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