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镇,现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屯**。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6月19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酒后驾驶辽L****4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街/**路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的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为115.0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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