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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伟)(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座**单元**(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座**单元**)。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晋D****9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长治市潞州区八一广场天空之城出口附近被长治市交警一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4.24mg/

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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