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现住汉滨区**村**号,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汉滨区**小区附近**农家乐喝完酒后,驾驶陕GWL5**号二轮摩托车在西内环**小区接完孩子后,继续驾驶该二轮摩托车沿西内环由北向南行驶,在西堤头十字与一辆小汽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警后,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陈某某饮酒。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53 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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