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大道中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8时许,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到营山县老林镇营达高速路基二队项目部讨要工资,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等人与项目部李某某、陈某某发生争执,陶某某见状在地坝拾得铁质弯状物将陈某某打伤,陈某某用一木凳子砸向张某甲,致使张某甲的右额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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