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坪**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8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蓝色金福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固区西固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柳沟桥下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照片、尿样检测送检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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