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全意)(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211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武都区东江**号路**酒店门口行驶至**号路**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