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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兴武)(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5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街道**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乙,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8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6月4日、7月27日、10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陈某甲带人持枪打伤石某某致其重伤,事后离开吉首躲避打击。陈某某明知陈某甲已犯罪,仍然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同时,积极协助被害人进行治疗,给被害人进行赔偿,2009年6月25日,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石某某不得配合公安机关做伤残鉴定。2012年左右,陈某甲见风头已经过去便回到吉首,期间先是在陈某某家中躲避打击,后搬去陈某某负责装修的另一处房产内生活。2015年左右,乾州派出所民警通知陈某甲来派出所进行讯问,陈某某主动来到乾州派出所提出不要追究陈某甲持枪打伤石某某的事情,同时提出给乾州派出所一笔费用,事后陈某甲向乾州派出所的民警支付了6万元,事后陈某甲未被追究此事。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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