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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兵)(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9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赣J*****号两轮摩托车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发沿武功山大道行驶至320国道****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驾驶两轮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导致两车受损、陈某及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救护车到达后陈某、陈某某被送往医院,陈某出院后经传唤到案配合调查。同年2月20日,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陈某与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其谅解;事发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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