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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其勇)(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常德市武陵区**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桃源县,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镇花木市场萌芽园艺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盆禾雀花。经鉴定,该禾雀花价值人民币60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常鼎价认定【2020】2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将所盗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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