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学生,住怀远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方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夜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交付使用的“两淮公路”上驾驶两轮电瓶车,沿“两淮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怀远县白莲坡镇老圩村境内时,疏于观察,将同方向行人陆某某撞到,后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陆某某系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度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经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谅解。考虑陈某某系高校在校学生,为了有利于其今后发展、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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