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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凯)(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社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拆迁评估过程中,胡某某(已起诉)为骗取拆迁补偿款,通过被不起诉人陈某联系张某(已起诉)做虚假评估,并两次送给张某现金共计200000元。后张某通过虚增评估房屋面积、提高房屋单价以及增加附属物等方式帮助胡某某虚增272843.6元。案发后,胡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2000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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