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曾用名娃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晓旭、肖征,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持C1驾照,驾驶一辆号牌为桂B7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紫光大道与芍香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9.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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