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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华龙)(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屠宰厂搬运工,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住址延平区水南东坑村岭下桥**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亲戚陈某乙、成某某、李某某在延平区水南东坑村岭下桥**号*** 室的家中一起喝酒。其间,陈某甲有喝了四瓶500m1易拉罐装崂山牌啤酒。20时50分许,陈某甲驾驶着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坑经水南环岛沿滨江中路往商业城方向行驶,行至滨江中路解放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甲带至南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8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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