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4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8日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上午7时许,陈某某在达川区麻柳镇檀木区域十字街(原檀木镇十字街)“莲都华联”超市收银台购物结算时,趁收银员李某某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某遗留在收银台柜台上的一部OPPOReno4曲面屏手机盗走。2020年10月24日经达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424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案发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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