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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启瑞)(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县**镇**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山东省邹城市**路路西的出租屋内把同宿舍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偷走,后藏匿于曲阜高铁站附近的“夫子精品酒店”306房间内,投案后被邹城市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民警搜查并扣押。被盗窃的笔记本电脑经物价鉴定价值为531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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