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2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6Y****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沿文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口东口时,因未停车礼让行人而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国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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