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2********,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深圳市**区**********,经商。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9月29日在深圳市龙华区樟阁村深圳边防轮训队被抓获,2019年9月3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辩护人廖某某,北京某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陈某某隐瞒自己的财产未报,也未积极筹集资金执行人民法院裁定。2018年9日,陈某某已知道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向其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等后仍拒绝执行上述裁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筹集资金,履行了执行义务。陈某某与沈某某、陈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5日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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