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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国梁)(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政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11月23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高某、羊某某、邓某四人在和政县城关镇天河商贸城“欧麦烧仙草”店内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高某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头上扇了一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追到“欧麦烧仙草”门外一脚将高某踏翻在地上,羊某某见状上前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拧打在一起,被陈某甲等人劝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羊某某再次拧打在一起,高某起身后又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身上踢了一脚,陈某某将高某一脚踏翻在地。二人被陈某甲等人劝回到店内后又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高某脸上扇了一掴,致其鼻血流出,后在场的人将高某送回了家。

经临夏州人民医院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枕部头皮下血肿;2.颌面部皮肤擦伤;3.胸部皮肤挫伤;4.双肺下叶慢性炎症;5.右肺肿叶结节灶;6.肝病血管瘤。经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琐事致他人轻伤(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与受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已付的治疗费等费用外,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30000元赔偿金),并已履行完毕,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加之犯罪情节轻微,又可能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之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一)款、两高《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14条(二)、(三) 项及高检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六(二)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7条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之规定,决定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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