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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培田)(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东平县**街道**街**号,现住址东平县**街道**楼小区**街楼**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河北省黄骅市**仁医院参加培训,学习如何治疗耳鼻喉颈肩腰腿痛等病症,并与黄骅市**仁医院秦某某联系购买药品。培训结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该培训学校购买了濞白金滴剂、鼻炎精油、耳聪液等药品。陈某某将购买的5盒濞白金滴剂(每盒7支)中的部分药品卖给了接山镇常庄村颜某某之妻赵某某用于治疗鼻炎。该濞白金滴剂已于2018年9月3日被陕西省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销售假药价值20元,情节轻微。其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退赃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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