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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娟)(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女,1982年7月7日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20707710043041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耒阳市人,群众,现住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南居委会耒阳市**街道办事处金南居委会。因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系耒阳市五一某某路佳福乐超市防损员,偶尔负责保管超市员工通道门锁的钥匙。张小文张某某(在逃)与陈娟陈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张小文张某某曾经系耒阳市五一某某路佳福乐超市防损主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4日22时许,张小文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在耒阳市水东江河边散步时,张小文张某某称没钱用了,想去五一某某路佳福乐超市偷东西卖钱,就向陈娟陈某某提出要陈娟陈某某将超市的钥匙交给他,陈娟陈某某不同意。张小文张某某就从陈娟陈某某处抢走了钥匙。当晚,张小文张某某就进入佳福乐超市实施盗窃。次日凌晨4时许,张小文张某某将钥匙交还给了陈娟陈某某,并分了一瓶名创优品爽肤水给陈娟陈某某。

2.2020年9月16日晚,张小文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在耒阳市K耒阳市**歌之王唱歌,私自从陈娟陈某某包里偷走佳福乐超市的钥匙,唱歌后,张小文张某某告诉陈娟陈某某,称喝酒期间从陈娟陈某某身上偷走了超市的钥匙,准备去超市偷点东西,陈娟陈某某闻之要求张小文张某某把钥匙交还给她,张小文张某某不肯还钥匙,还说其偷东西和陈娟陈某某没有关系,陈娟陈某某称迟早会被张小文张某某“害死”。在陈娟陈某某默许后,张小文张某某将陈娟陈某某送回了出租房。次日凌晨3时许,张小文张某某与罗某某辉(已提起公诉,曾系耒阳市五一某某路佳福乐超市防损员),利用从陈娟陈某某处拿得的钥匙从员工通道进入超市,张小文张某某盗窃了一大袋纤维袋物品,罗辉某某盗窃了两大袋纤维袋物品。两人离开超市后,张小文张某某将部分物品以“半价”卖给了罗辉某某,在还钥匙给陈娟陈某某时还分了部分物品给陈娟陈某某。9月17时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去超市上班时,超市防损主管黄春秀黄某某因查询监控录像,发现超市被盗但安保系统未报警,便怀疑是保管钥匙的陈娟陈某某串通盗窃,黄春秀黄某某便报案。陈娟陈某某在尚未对其立案之前,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娟陈某某出租房内缴获了被盗物品,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864元;从罗辉某某住处缴获了被盗物品,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87元。现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照片、监控截图、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蒋满香蒋某某、梁淑兰梁某某、黄春秀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及同案人罗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娟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了被害单位,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娟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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