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丽水市诺贝尔瓷砖店业务员,户籍地江西省星子县**镇**里村**号,住丽水市莲都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获取了记录有丽水市莲都区绿城留香园小区门牌号、业主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业主信息的电子表格,用以推销工作,经统计信息达963条。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将留香园业主信息表格发送给丁某某(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数据分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因开展公司合法业务需要,而非法获取、提供业主信息,在推广业务过程中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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