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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子玲)(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孙庙乡富民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21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利辛县公安局孙庙派出所罚款五百元。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6时许,在孙庙乡富民村前徐庄北高速公路北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徐某某因土地发生纠纷,后两人相互殴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徐某某左侧眼部咬伤。经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投案自首,且和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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