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村**排**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滦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22时许,在滦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教场村魏某某和家,与韩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陈某某将韩某某打伤。经鉴定,韩某某所受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州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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