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小名“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县**镇**号**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1时01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巍山县**镇**街与马宁线交叉口100M处,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6.89mg/100ml血。陈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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