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5********,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石城县**有限公司雇佣司机,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1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石城县**有限公司出发,前往石城县**镇**建设工地。当日7时40分许,途经**镇**大道**红绿灯路口实施右转弯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不慎与被害人邓某甲驾驶的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甲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积极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死者邓某甲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近亲属及其所在工作单位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9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陈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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