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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学西)(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县人大代表,2015年至2018年主持唐河县**镇**村两委工作,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于9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2015年开始主持唐河县**镇**村两委工作。2016年秋,该村村民陈某乙因家庭困难找到陈某甲要求救济。二人商定假借陈某乙的弟弟陈某丙2016年麦收后在老宅子上已建造好的三间平房,以陈某乙的名义上报危房改造,骗取危房改造款。2016年9月1日陈某甲编造虚假材料,将该房屋以陈某乙家危房改造的名义上报至**镇政府村建中心。2017年3月3日陈某甲持陈某乙存折在信用社领取危房改造款9500元,分给陈某乙5000元,自己分得4500元。2020年7月23日,陈某甲将骗取的9500元扶贫款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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