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路**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