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现住河北省容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沪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容城县大河镇西里村路口西侧,与张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某死亡。在此事故中,陈某某负全部责任。此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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