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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家君)(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53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高邑镇高邑村10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在禁渔期用电源、电线、调压器等自制的打鱼器在泌阳县高邑镇高邑街西大桥处非法电鱼,截止民警抓获时陈**共捕获鲫鱼、鲶鱼、白条、鲤鱼25条,价值2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研究决定对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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