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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小波)(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广场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陈某某组织王某某驾驶装载机,并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罗某某、曲某某,以及陈某某等人驾驶货车前往犍为县舞雩镇石马村岷江犍为航电枢纽石马坝垫地三区抬填工程堆沙场,盗运走620吨砂砾石至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速顺砂厂变卖,价值24800元。

2020年9月13日晚,陈某某组织王某某驾驶装载机,并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罗某某、曲某某、田某某等人驾驶货车前往犍为县舞雩镇石马村岷江犍为航电枢纽石马坝垫地三区抬填工程堆沙场,盗运走305.1吨砂砾石至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速顺砂厂变卖,价值12204元。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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