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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大道**号**花园**幢**房,住雷州市英利镇**农场,系雷州市英利镇**加工厂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英利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与雷州市英利镇农场签订承包位于该场红桥队原麻绳厂旧址集体土地30亩,作为建筑“腾辉玄武石”加工厂使用。时至2018年3月中旬,该厂开始试业。期间,陈某某发现原麻绳厂旧址附近土地庙两侧7.91亩土地有废弃锅炉建筑遗址和废弃瓦房遗迹,里面已经沾满了杂草和灌木丛,其认为该块土地应是属于原麻绳厂厂址,便雇佣挖土机将该地平整好,然后利用该块土地来存放加工好的石材和半成品石料。时至2018年4月12日,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到该厂检查时,经勘查现场,该厂占地面积为51.33亩,其中建制镇为37.32亩、旱地(基本农田)为7.91亩、果园为6.1亩。同日,该局便对该厂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陈某某便陆续搬移存放在土地庙两侧上的石材,将该块土地平整好并分别种植了香蕉和菠萝苗。同年12月12日,雷州市国土资源局、雷州市农业局等部门对该地进行验收,出具了占用耕地范围的石料已经全部搬走,土地己平整与翻耕并种上香蕉、菠萝的复耕验收证明书。

案发后,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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