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01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中石化中原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豫J*****号*****小型轿车,沿Z020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留镇文南十字路口往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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