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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希水)(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1967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70805731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陈**发现自家责任田(位于禁猎区内)里的水稻被野猪毁坏,便将务工用的钢丝绳改成活动套索(属禁猎工具)安置在责任田旁路边狩猎野猪。9月26日晚,陈**在现场发现套得一只野猪。9月27日上午,陈**在集市上销售该野猪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钢丝绳等物证;2.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森林分局证明、残疾证等书证;3.陈**等证人证言;4.陈**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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