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3日19时许,陈某某驾驶赣******轻型货车沿万上线从上栗往慈化方向行驶,途经万上线上栗县**镇**村路段时,遇前方行人杨某甲抱着孙子杨某乙从右往左横过道路,因陈某某驾驶车辆对行人动态估计不足,且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与行人杨某甲相撞,相撞后杨某乙摔落地面,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受伤、杨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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