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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庭龙)(公开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安庆市大观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6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H****8号小型客车在安庆市大观区沿江西路立新圩路口碰撞到行人汪某某。当晚,被害人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0803120190000075号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汪某某近亲属支付了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汪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供述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自首、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汪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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