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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建华)(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超市,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应城市**村**号,住应城市**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22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晚,在应城市王桥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营的“三楼平价超市”内,孔新红、鲁应波、赵志辉、胡杰、许洪涛、陈伟平等人以诈金花方式赌博,赌资1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收取正常费用外,收取500元报酬。

2019年1月26日的晚,在应城市王桥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营的“三楼平价超市”内,孔新红、陈波平、胡杰、张辉、郑进林、田毛文、汪洋、徐文军等人以起注100元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赌资1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收取正常费用外,收取1000元报酬。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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