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巷**号**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小区**店出发,沿华光路南往北方向行驶,再沿熙春路非机动车道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熙春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对陈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的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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