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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开元)(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营山县******桥下撒网捕鱼,17时30分左右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陈某某共捕获8条餐条鱼。经营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现场流域属于禁渔区,陈某某所使用的捕鱼工具是胶丝网,属于禁用渔具,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属于禁渔期。

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渔网1张,胶桶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营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函。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通过放生鱼苗的方式恢复渔业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胶桶由扣押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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