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Z9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巢建武,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1时许,在濉溪县**镇**楼村**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之妻聂某某及儿子陈某乙因琐事先后与邻居被害人任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得知后赶至现场,后双方相互殴打,在厮打中陈某某用拳头将任某某鼻、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任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并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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