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偃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3811972****,汉族,小学文化,党员,偃师市**委员,住偃师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就是否适用不起诉听取了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公安机关及被不起诉人对适用不起诉无异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3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镇**村段某某在洛阳市伊滨区**饭店内饮酒。20时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H****的小型汽车沿**国道行驶,行驶至**国道偃师市**镇**村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段某某等的证言;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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