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96********,汉族,专科,阳春市供电局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受害人何某某、林某某和被告人梁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金山凤凰BOb酒吧(又名阳江市江城区吧士多饮品店)饮酒,在饮酒期间,何某某与陈某某、梁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梁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甲以及一名叫“阿狗”的男子(身份不详)一起来到金山凤凰BOb酒吧,林某甲和“阿狗”来到该酒吧门口,分别手持伸缩棍对何某某进行殴打,梁某某、陈某某用脚踢打何某某,陈某某拿一个啤酒瓶往何某某身上打砸,林某某在拦架时被林某甲手持伸缩棍殴打腿部,林某甲、“阿狗”殴打何某某后离开该酒吧,梁某某、陈某某等人随后离开。
经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由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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