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03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奇台县**社区门口向东约50米处的十字路口用手机拍升国旗的场景照片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社区辅警葛某某看到,葛某某要求其将照片删除,后二人发生口角。在陈某某驾车准备驶离时,葛某某将手伸进驾驶室抓其肩部理论,车辆加速前行,致葛某某拖倒在地受伤。经鉴定,葛某某肝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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