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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文青)(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2002********,汉族,高中文化,庆元中学2020届高三毕业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庆元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防盗备案号为庆元电动**的二轮电动车沿庆元县祝会线自东向西行驶,19时18分许,该车途经至庆元县祝家洋至会溪线祝家洋大桥路段时,因陈某某未及时发现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致使二轮电动车将同向行人吴某某、吴某甲撞倒在地,造成吴某某、吴某甲和陈某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8月16日18时10分许,吴某某经庆元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庆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已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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